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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論原罪
簡述:我們教會教導人:亞當犯罪之後,凡有血氣的人,就生而有罪。
一、介紹與說明
教父奧古斯丁照聖經啟示提出「原罪說」,指出人按上帝形象受造,原本完全卻因誤用自由而墮落。所謂完全,除了身體、天賦才能之完全,還享有真自由──有能力不犯罪。所謂墮落,就是在受造本性裡有可變性,可以運用其真自由選擇不聽上帝的吩咐,將悖逆的意圖化為實際的作為。分析此罪的特點,乃由驕傲、貪婪衍生出各樣敗壞,進而造成全人類之敗壞。
如奧古斯丁所言:「第一個人亞當做了錯誤的選擇,所有在他裡面的人都與他一同犯罪,因為所有的人都來自他,每個人也因此由他分別承受了原罪。」「所有的人在那個時刻都和亞當犯罪,因為在他的本性中,所有的人都和他相同」。
奧古斯丁在教導洗禮時,特別區分罪行與原罪之不同:洗禮除去我們身上的罪行,但不移除我們身上的原罪;雖然,墮落後的人類並未完全失落上帝尊貴的形象,仍有理性的因子在裡面,然而從此受無知、情慾、死亡的奴役。
另外,人墮落之後,失去了離惡行善的自由,但並非失去自由。亦即,我們仍保留完整的自由意志,不過未曾重生的人只會把它用在作惡上。因此,我們不認為嬰兒生而無罪,或歷代聖徒曾活出無罪的生活;相反,我們同意耶穌在主禱文「赦免我們的過犯」的教導,每個在原罪中的人,都需要祈求並領受上帝的赦免。
二、現代意義與應用
清楚原罪的意義,不會貶低人性,反而顯明人尊貴的本質,人不是神,卻是上帝照自己形象所造。原罪的意義,在提供我們準確的世界觀:包括我們在內,所有人都是墮落後的人,帶著罪性出生,止不住犯罪、喜歡犯罪、享受犯罪。我們的周圍充滿:爭鬥、虛無、死亡、謊言……。究其原因:自欺(以為可以自我救贖,憑個人意志力停止犯罪,能行善彌補過犯,甚至達到得救、蒙神稱義的境界)。
因此,教會教導原罪,為的是讓人經歷被耶穌拯救的生活,停止被自我救贖的說法迷惑,停止企圖利用神、利用宗教方法。以致讓人「勇敢作罪人」,讓逃避的行為回歸到正常的家庭生活,讓平安來自經歷神天天的陪伴與赦免,並由此生發渴慕神的心志,漸漸結出生命的果子。從馬丁路德「律法與福音」的神學方法來說,教導原罪,就是鼓勵會眾定意遵行律法,並準備接受罪的控告,因而經歷上帝救贖的福音。
(文∕勝利堂 吳大明牧師)